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4项);变更经
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