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货物适用税
率、汇率的那些事
我1月31日在海关提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货物已经放行了,海关通知我要补缴因为适用汇率需要调整导致的税款差额。为什么会产生补税税款,这是我必须要补缴的么?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汇率的知识了,您别急,听小关好好跟您唠唠嗑。
进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0240号,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这题我会,我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查询税率,现在还能用“互联网+海关”来查询了,在首页—我要查—税率查询栏目里就能查到,更方便了。网址我都记得呢!
http://online.customs.gov.cn/
那适用汇率呢?
"互联网+海关"
咱继续
进出口货物适用汇率
按照《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我好像懂了,又好像没懂 o(╯□╰)o我来给您举个例子啊,就按照您现在这票报关单,这票报关单申报日期是1月31日,货物实际进口日期是2月1日,对吧?
是啊。我采取了“提前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办理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这样没有命中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抵达口岸后就可以放行提离了,极大提高了我们企业的通关效率,节省了好多物流和仓储成本呢。看来“提前申报”这题您也会。
继续回到您这票报关单,因为申报日期是1月31日,在申报时系统自动适用了1月份汇率。对于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作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按照您这票货物实际进境日期2月1日,应该适用2月份的汇率计算完税价格。
税款补征与退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这我就懂了,因为跨月适用汇率调整导致的税款多征或少征,就是该退退该补补,对吧?不多说了,我赶紧去缴税了。
文章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