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作为重要的农产品,在进出境时需遵守严格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粮食包括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块茎等。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进口某种粮食时,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主管机构需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粮食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经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向海关总署推荐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必须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入境,并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申请成为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
检疫审批:
进境粮食货主需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并将其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入境申报: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申报,并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报关单、《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等。
检验检疫:
口岸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粮食可能被退运或销毁。
深圳中外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醒:进口商在进口粮食时,必须确保遵守海关总署的检疫准入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检验检疫。建议进口商在进口前详细了解相关要求,并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新的准入名单和注册登记企业信息,以确保顺利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