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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认证 汽车OTTC认证 汽车配件EAC认证 TR CU 018/2011认证之二

更新:2024-05-04 08:30 发布者IP:223.73.7.95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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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鼎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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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欧鼎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H7P9P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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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中亚五国
认证项目
EAC GOST SGR
关键词
汽配EAC认证,EAC认证,TR CU 018,汽车OTTC认证,俄罗斯EAC认证
所在地
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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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5、合格评定
 
1. 验证是否符合批准的车辆(底盘)类型要求

对投入流通的车辆类型要求的符合性验证以型式认可的形式(OTTC)进行。为进行合格评定而将车辆细分为类型和改装是根据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1进行。
在以下情况下,将对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制造的底盘类型的要求的满足情况进行验证:
1) 将自行式底盘投入流通和将底盘以自身动力沿公共道路移动至进一步完工的地点;
2)底盘制造商和整车制造商之间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对满足本技术法规个别要求的责任进行后续分配。如果未提供这种责任分配,则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由整车制造商承担。
 
无论后续使用的目的如何,都会对进口到关税同盟共同关税区的底盘类型的要求进行验证。
 
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规定了检查国家国防命令下供应的车辆(底盘)类型要求的满足情况的具体细节。

对车辆(底盘)类型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必要的测试由测试实验室进行,其检测实验室能力需要符合 ISO 17025标准的要求,包括在海关联盟统一注册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

如果车辆(底盘)是在海关联盟共同关税区内制造的,那么申请人在进行型式认可时必须是海关联盟法律注册的制造商,并且是该成员国的居民具有一个国际车辆制造商的识别码,或者制造商的官方代表。
非海关联盟成员国制造商在欧亚联盟的的每个成员国应该任命一名代表,该代表与制造商一起负责确保投入流通的型式认证确保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制造商代表必须是海关联盟成员国注册的法人实体。
 
制造商的所有代表都应该在车辆类型批准证书(OTTC)中注明。
 
在对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车辆进行型式认可(OTTC)时,申请人可以是上述外国制造商的代表之一,该制造商有权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要求。
 
非关税同盟成员国居民的制造商,生产各种品牌和类别的车辆,有权为每个品牌和类别的组合指定制造商的不同授权代表,他们是合格评定的申请人。同时不允许为不同品牌、同一类别、具有相同国际制造商识别码的车辆指定制造商的不同授权代表。
 
其他制造商的各种品牌车辆的制造商有权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以成为每个品牌的申请人。这样的代表可以是法人实体—或制造商的官方授权代表—或该品牌的所有者。

如果执行合格评定工作的制造商授权代表的授权被终止,则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将被终止。
颁发车辆型号批准(OTTC)的先决条件是认证机构进行的制造商生产现场审核分析的结果合格,确认:

组织和技术措施以确保产品特性或生产过程参数的稳定性;
制造产品的定期检查和测试计划以确认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有关车辆操作及其售前准备、维护和维修的法规的可用性;
在发现车辆检查或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的和在运行中的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车辆的生产中使用了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则每个制造商的责任可以根据相互义务的协议在它们之间进行划分。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Zui终产品的制造商负责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型式认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1)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信息、车辆类型、以前颁发的车辆型式认可信息(以下简称申请)。对于一种车型,向一个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12号的清单,申请文件附后;
2)认证机构15内对申请作出决定,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协议(合同)。该决定反映了:承认文件的可能性和充分性;需要进行测试以获得遗漏的证据;检查生产条件的必要性和时间安排;
3)由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对提交的车辆样品进行确定、认证测试协议的执行,每一项都附有制造商制定并由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认证的技术说明;
4) 按照第27条对制造商的生产状况进行现场审核;
5) 认证机构对根据本技术法规附录2、3和6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性声明注册的颁发车辆合格证书(OTTC)并将其颁发给申请人;
6) 认证机构在满足本条第3) - 5)款的基础上,准备关于颁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可能性的意见,前提是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签发证明符合性的证书文件(OTTC)时生效;
7)车辆型式认可(OTTC)由认证机构注册;
8) 海关联盟成员国家授权的政府机构—对车辆型号批准(OTTC)的批准和注册登记;
9) 认证机构在车辆型式认可(OTTC)有效期内对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控制。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与合格评定相关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的所有信息。
测试报告是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签发符合性证书(OTTC)的基础。
车辆型式认可证书(OTTC)应当包括该证书的编号,但第35条、第36条和第39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根据认证机构的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说明进行审查,识别车辆样品并对其进行测试,编写测试报告,注册和监督。当应用程序中包含多个车辆改装时,通常具有预期的Zui坏情况性能对车辆改装进行测试。测试报告反映了将其结果扩展到应用程序中包含的其他车辆改装的可能性。
测试是根据UNECE法规、全球技术法规进行的,如果没有 -根据包含测试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包括应用抽样规则满足海关联盟关于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和产品符合性的评估(认证)。如果没有这些标准,则采用适用海关联盟委员会决定批准的测试规则和方法。

申请人准备的车辆样品以进行与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应商定的测试修改的协议。
在测试结束时,测试样品应该返回给申请人。

 

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根据所提交文件的检测结果和技术要求,拟定整车识别和检测结果的协议,并提交给认证机构。
 
为颁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而进行的试验时,必须对整车的识别协议和试验结果进行登记,但按照本技术法规第35、59、65条规定颁发的除外。
 
自注册之日起至审核之日不超过2年的,整车识别和测试结果协议须经认证机构审核。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协议以及作为其注册基础的文件在测试实验室中至少保存5年。

认证机构根据第27条和附录第13条生产现场审核。
下列材料可视为证明生产中存在条件,确保产品的持续生产其特性和指标水平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合格评定产品生产的合格证书;
确认生产符合1958年协议附录2要求的文件;
申请人准备的生产条件说明,由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3号规定;
认证机构关于先前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的结果的文件。
 
认证机构应与申请人商定检查生产条件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制造商拥有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则可以不检查生产现场。
 
车辆生产条件的验证,其制造商未在1958年协议的缔约国注册的,在颁发车辆型式批准(OTTC)之前必定会进行。
 
对生产条件的分析结果得出结论。

在作为1958年协议缔约国家注册的产品制造商,在评估与之前未通过符合性评估的车辆相关的车辆符合性时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有权适用本技术法规第35条规定的程序。
关于本技术法规附录2中规定的要求,对于特殊和专用车辆 - 附录6中也有规定,制造商根据声明方案3D采用的符合性声明, 4D、6D或7D(对于 M2 和 M3 类车辆,方案7D不适用)。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9中给出了声明方案的描述。
在提交符合性声明时,有义务与认证机构同意进行控制测试的计划,以确认所生产车辆的符合性。

认证机构有权将申请人提交的测试和测量报告发送给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以获取技术指导。
 
依据本款签发车辆型式认可(OTTC)时,不强制要求对整车的识别协议和测试结果进行登记,前提是申请人提交了完整的符合性确认文件,并且所有这些都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认证机构作为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拟定车辆型式认可(OTTC),其中输入信息在规定的符合性声明中,有效期Zui长为1年或小批量车辆不限制有效期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期限。
 
本条规定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评估程序适用一次。此类车辆的后续合格评定是在一般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汽车制造商有国际制造商识别码,在第三位使用数字9,或者该制造商车辆的年度生产计划不超过小批量限制,程序本款规定可以重复适用。小批量同类型车辆的新型式认可是在按照先前收到的型式认可组成小批量的所有车辆批准后发布的车辆。

对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进行评估时,允许提交车辆在其他生产条件下制造的类似物的车辆类型批准作为证据,但须提交文件确认制造商车辆的同意类似物(样品)。
车辆类型批准(OTTC)包含有关车辆-类似物的车辆类型批准(OTTC)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的初始车型批准的有效期为1年。
 
认证机构,根据组装生产中采用的工艺流程的符合程度,以及车辆制造商使用的制造技术 -类似物,有权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确认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并根据车辆控制测试的结果,评估之前在不同生产环境中进行的符合性。此类测试可以在认证机构的代表或以工业装配模式制造的车辆制造商的认可测试实验室的参与下进行。

在车辆型式认可(OTTC)登记后1年内,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外,还必须提交证明以工业装配方式制造的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

在评估根据国防命令供应的车辆类型的一致性时,制造商在制造车辆过程中独立进行的测试结果,或验收测试的结果作为证据提供。
在评估基于或基于其他车辆底盘制造的车辆的符合性时,申请人提交证据,确认满足基础车辆制造商就其完成的可能性制定的限制。
申请人在评估基于或在先前已通过型式认可的其他车辆的底盘上制造的车辆类型的符合性时,可以提交文件确认已在车辆制造商之间划分了确保声明车辆的安全的责任以及基本车辆的制造商......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使用为基础车辆发布时有效的车辆型式批准(OTTC)作为安全要求方面的证据,制造商确保满足这些要求。同时,对于在其他车辆底盘基础上或在其他车辆底盘上制造的车辆的规定要求,可适用要求水平,在基础车辆合格评定时确认其符合性。
根据研究所有必要证据材料的结果,认证机构准备关于颁发或拒绝颁发车辆型式批准(OTTC)的可能性的意见,其中包含所提供证据充分的合理理由评估车辆(类型的符合性,以及关于分发对申请中包括的车辆改装进行的测试结果的可能性的结论。
根据关于颁发车型批准的可能性的结论,认证机构颁发车辆型号批准证书(OTTC)。
 
对于海关联盟成员国内一个环保等级的每一种车辆类型,根据本技术法规颁发的两个或更多车辆类型认证,但重新类型认证除外小批量同类型车辆在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签发的车辆型式认证书。

车辆型式认可表由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4 条规定。底盘型式认可表由本技术法规的附录15规定。
小批量签发的车辆型号批准可能包括车辆识别号。
 
如果无法识别小批量中包含的车辆,则针对该小批量签发的车辆类型批准不会发给申请人,并保留在认证机构中,认证机构保存制造的车辆数量的记录,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车辆型式认可的核证副本并注明车辆的识别号。

在为自走式底盘签发的底盘的型式批准中,如果已确认其满足本技术规程附录第11-13的要求,则记录有关在公共道路上移动自走式底盘的可能性根据本技术规程附录2的第23,36, 38, 39 - 41, 69, 107, 109, 110 条。

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Zui长有效期为3年,但本技术法规第35、36条和本条第2、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车辆型式认可包括小批量车辆(底盘),以及符合本技术法规有关排放要求的证明,有效期jinxian于相应环境等级的要求到期日。
 
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车辆符合附录2个别要求的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
 
使用由其他制造商制造的已发布基础车辆制造的车辆,如果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9条的要求水平低于现行要求,其型式认可的有效期jinxian于该要求生效之日起1年,其符合性尚未得到确认。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为小批量车辆签发的此类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不受限制。

认证机构提交车辆型号批准供国家授权的公共管理机构审议批准,该机构有权以规定的方式任命一个认证的组织负责执行。技术秘书处有权验证型式认可车辆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的职能。该组织不得被认可为以型式批准形式对车辆进行合格评定的认证机构。
如有违规,车辆型式认可退回认证机构。

海关联盟成员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机构,应注册并保存车辆类型认证合格证书的文件(OTTC)。
认证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车辆型号批准书(OTTC)。
作为车辆型式认可依据的文件,自车辆型式认可之日起至少在认证机构中保存5年。

认证机构在生产阶段对根据本技术法规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对象的一致性进行控制。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代表认证机构并根据其制定的程序参与控制。
控制可以是计划内的,也可以是计划外的。
每种车辆(部件)的计划控制频率每2年设定不超过一次。

如果海关联盟成员认证机构或国家行政当局的授权机构收到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政府机构或消费者关于不遵守规定要求的信息,则会进行计划外监督检查控制。
在监督检查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固定更换使用寿命有限的部件和定期评估运行过程中结构参数的保存情况来分析车辆控制测试的进度。
控制是根据认证机构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的,必要时包括对供应商的检查。
产品制造商和申请人(如果他不是制造商)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包括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计划畅通无阻地进入检验对象。
制造商逃避执行本款的行为,可以作为认证机构决定终止证明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有效性的依据。

在控制过程中,分析如下:
1)国家对流通产品的控制(监督)结果;
2) 制造商根据先前对生产或控制条件的检查结果制定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 产品在设计变更影响安全参数时的符合性评估结果;
4) 产品样品符合批准的技术规范的识别数据;
5) 为确认产品符合技术法规要求而进行的试验范围和结果;
6) 用于确认合格评定中检查的参数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性的测试结果;
7) 工艺过程阶段产品质量控制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8) 产品质量声明的信息,包括已识别的因维护和修理而导致的故障和故障的数据。

在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的控制过程中,对其进行识别,产品样品可以在制造商的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
测试通常是对预期Zui坏情况测试结果的修改。

如果根据鉴定结果,产品被评估为不符合评定程序的类型,或者在检验过程中进行的测试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已确定的不合格事实被记录在案,并向制造商发出命令以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
控制的结果记录在一个法案中。
如果确定:

产品对应于通过合格评定程序的类型;
提供适当的文件(技术控制记录、控制测试结果等),确认产品持续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产品控制的积极结果是维持证明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的有效期(对于车辆也是更新)的基础。
 

车辆型式认可(OTTC)终止时,认证机构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及其官方代表,以及国家控制(监督)机构。
 
有关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文件的终止信息发布在国家授权政府机构的官方印刷出版物上。
 
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机构,应登记并保存一份关于证明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文件终止通知的统一登记册。

以前颁发的车辆型式认可(OTTC)终止时的型式认可一般按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车辆型式认证(OTTC)的持有者在其有效期内有义务将所有计划中的车辆设计变更通知认证机构。
基于对这些变化的评估,认证机构决定是否可以保留所颁发的车辆类型批准的有效性,或者是否有必要将车辆类型批准扩展到具有以下特征的修改:其设计的变化。在分销期间是否需要发布整车的识别协议和测试结果的决定由认证机构做出。

如果所有提交的证据的考虑结果是肯定的,认证机构准备一个结论,其中包含对提交的证据的充分性的合理理由,以延长车辆类型批准的有效性,以及个人符合性证书,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版本的文件。如果申请人确认新的改装符合车辆型式认可之日生效的要求,则广泛的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jinxian于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原车型式认可(OTTC)。
如果申请人确认所有改装符合广泛车型认可登记之日制定的要求,则广泛车型认可的有效期应按照第42 段。
 
在文件注册号的末尾输入分发代码,由字母“P”和分发的序列号组成。
车辆型式认可登记不准确的更正,由签发原始文件的认证机构主动提出,或根据车辆型式认可持有人的申请进行。

如果车辆型号符合新车型批准时有效的要求清单,则根据申请将车辆型号批准延期。
为延长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申请人向签发初始文件的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份说明未按照本技术法规第 59-60 条规定的方式确认的车辆设计变更或变更清单的信函;
定期控制测试的协议副本,在评估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时记录的参数的定期测量,由制造商在车辆类型的有效性期间执行批准;
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车辆生产过程变化的描述(如有),或有关其缺失的信函;
有关制造商和认证机构主动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信息或关于他们缺席的信函;
在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内收到的车辆质量索赔信息,以及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已识别出的与本技术法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信函缺席;
如有必要,提供车辆的新改装清单,建议额外延长车辆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并附有适当的技术说明和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还考虑:
以前颁发的车辆类型批准(OTTC)的副本;
根据前一车辆型式认可(OTTC)或合格证颁发前的生产状态分析结果得出的结论;
对产品的控制结果采取行动,对产品的合格评定是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的,以及在车辆型式批准有效期内进行的检验测试。
认证机构根据对提交的文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结论,或者可以要求提交额外的证明材料。
如果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被认为是足够的,认证机构将准备一份意见书,其中包含延长车辆型式认可有效期的理由,并在下一个时期重新颁发个别合格证书,如果必要的,将它们扩展到新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准备新的文件。
在车辆类型批准注册号(底盘类型批准)的末尾,输入一个扩展代码,由字母“P”和扩展序列号组成。
 
在延长车辆型式认证以及个别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时,是否需要制定整车的识别和测试报告,由认证机构决定。
 
车辆型式认可和底盘型式认可的有效期延长不超过3年。

经申请人确认符合车辆型式认可(OTTC)登记之日确定的要求后,可以将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有效期延长新的有效期。

车辆型式认可(OTTC)的有效期仅适用于在其有效期内投入流通的车辆,以及通过测试以评估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车辆,无论他们随后的销售期限。
小批量车辆的型式认可仅适用于指定批次的车辆。

根据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的适当申诉,车辆型式批准以及个别合格证书的有效性可能会提前终止。
 
2. 单车上市前是否符合要求的验证
 
由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以技术形式对每辆车进行识别后,在其投入流通之前验证是否符合单车的要求。检查设计,进行必要的测试。
只检查整车。

申请人是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将车辆进口到海关联盟关税区的人或其代表。
在检查在海关联盟成员国在批量生产条件下制造的车辆时,在与车辆制造商达成协议,在投放市场之前对其设计进行了个别更改时,制造商的代表是制造商的代表这些对车辆设计的改变。

在检查之前根据国家防卫令交付的车辆中已投放市场的车辆时,申请人是将该车辆投放市场的人。

单一车辆的合格评定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向经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提交本技术法规附录12规定的申请书和附件;
2) 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决定;
3) 单一车辆的识别;
4) 通过对设计的技术审查和必要时的试验,验证附件7第11 - 14 段和附件4 - 6 第4 段规定的要求的满足;
5) 车辆设计技术审查方案的编写;
6) 车辆制造安全证书登记并转让给申请人。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与合格评定进行相关的规则、程序和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将与申请人商定合格评定的时间安排。
 
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测试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单一车辆符合本技术法规附录4-6 规定要求的证据提交。
 
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对车辆进行检查以进行识别,包括通过识别号对车辆结构进行技术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和测量,并根据其结果制定协议。
 
如果单一车辆属于车辆型式认可有效的类型,则根据车辆的指定型式认可颁发车辆结构安全证书(BKTS)。

当申请人提交UNECE法规10-12、14、16-18、21、26、34、39、46、48、58、73和107规定的车辆类型批准时,技术指导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4的相关章节执行。
 
根据对所有必要证据材料的研究结果,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结构安全证书(BKTS),必要时在证书中输入限制使用车辆的说明.本文件的格式由本技术法规的附录第17号规定。
 
如果单个车辆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则可以将其纳入符合性并提交给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重复验证是否符合要求。
 
与要求符合性验证相关的文件在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海关联盟成员国应注册并保存车辆制造安全证书(BKTS)的登记册。
 
3. 验证是否符合运营车辆的要求

对在海关联盟成员国以规定方式注册的每辆车辆进行技术检查以及国家对道路安全的控制(监督)的验证是否符合运营车辆的要求.
运营车辆是否符合要求的验证程序和范围由海关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立法确定。
本技术法规中关于存在待检查结构元件的要求不适用于在役车辆。

4.验证是否符合运营中的车辆要求,以防其设计发生变化

在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以对设计进行初步技术检查的形式进行验证是否符合运行中的车辆的要求,以便进行更改的可能性以及随后验证设计的安全性和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并更改设计。
在初步技术审查过程中,确认车辆设计变更后,其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技术法规在车辆投放市场时生效。

在对车辆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时,验证在对车辆设计进行更改后,其安全性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对象为已放行并通过国家登记、设计参数或零部件发生变化的车辆,但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在下列情况下,车辆不接受检查:

eac1.png1) 在车辆上安装组件时:

专为本车设计并作为本车的一部分通过了合格评定,并由零部件制造商的文件确认;
由车辆制造商在操作文件中提供;
2) 当根据以规定方式制定和商定的设计文件对设计进行系列更改时,如果在此基础上对所做更改进行了合格评定。

对车辆设计的更改以及随后验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均在获得注册地国家道路安全管理部门的许可和控制下进行。车辆以国家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根据对提交的文件的审议结果,道路安全领域的公共行政机构的领土分部起草、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了车辆在设计上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证书。技术法规附件18规定的表格,或者拒发的应说明理由。
道路安全领域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在识别车辆的文件中输入了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符合性证书的编号。车辆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符合性证书中包含的有关限制使用车辆的所有特别说明也写入指定文件中。
车辆符合设计安全要求更改的合格证书编号出现在指定文件中,是允许更改设计的车辆进一步运行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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