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厂指的是,在中国内地由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用产品,转向另一个在内地的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进行组装、加工。从商品流通来看,‘转厂’在国内进行,属于国内交易。因为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出口产品,交易双方大多是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结算都是在境外用外汇进行,‘转厂’被视为是加工贸易的一环。
也就是说指的是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本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监管企业中监管货物的转移,是所有转厂手续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跨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海关管辖区内的不同主管或监管海关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于海关较容易取得资料,或从电脑数据库中查索到,故此,办理货物转厂时,也可以较为简化。
-跨省区转厂:系指涉及不同管辖的海关区域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于不同的海关管辖区域,而有关资料存档和电脑联系有一定的局限,在办理海关手续的程序上也有所不同。跨省区转厂,需要办理如下的海关程序:
1、由转出方企业,持凭转入地海关开出的《申请表》和其他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手续。
2、采用公路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经电脑确认的《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带交指定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3、采用海运、铁路、航空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交相关海运、铁路、航空主管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转入方企业,凭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由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开具《申请表》做关封后,由转入方企业带交指定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5、办理转厂手续时,转厂货物需一次申请分批运输的,转入方企业在办理结转申请时应申明并经转入地海关同意,予以批注和累积。
‘转厂’加工始于1993年左右。1995年以后,随着香港的生产加工基地大量外迁,以及大型日资家电企业相继在大陆设厂,加速了大陆零部件加工产业的发展,使出口的‘转厂’加工运动,在珠江三角洲非常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