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的机构名称变更相对比较简单,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私募管理人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应当符合中基协的Zui新规定,目前主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包括以下4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管理人变更公司名称时,经营范围应当一起变更,整体需要符合上述要求,先在工商变更之后再到中基协AMBERS系统提交重大事项变更。
在正常展业过程中,如果私募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设基院提醒大家后续展业关注此类变更时点要求,如需重大事项变更咨询服务,也可以联系腾博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