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R将于2022年5月26日强制执行,很多体外诊断试剂厂商觉得时间还早,IVDEAR却深深觉得已经不早了,因为相比较MDR对于医疗器械企业的影响,IVDR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厂商影响更大。为什么呢?
IVDD时代只有20%左右的体外诊断试剂是需要公告机构发证的,还有80%企业可以自我声明。到了IVDR这两个比例会倒过来,也就是80%左右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要公告机构发证,20%左右企业自我声明。
举个例子,目前比较热的检测试剂盒,在IVDD法规下是自我声明,到了IVDR就需要公告机构发证。既然影响这么大,体外诊断试剂的厂商又该如何应对呢?
IVDD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分为三类:List A、List B、自我检测(Self-test)和其它(others)。
其中,ListA包含:1)血型分型试剂(用于确定ABO系统和rhesus(C,c,D,E,e)anti-Kell系统);2)艾滋病(含HIV1/2)、人体T细胞白血病病毒(含HTLVI/II)、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的诊断试剂
ListB包含:1)血型分型试剂((anti-Duffy和anti-Kidd系统);2)抗红细胞不规则抗体检测试剂;3)传染病类(风疹、弓形虫、巨细胞病毒、衣原体)诊断试剂;4)肿瘤标志物类(前列腺特异抗原)诊断试剂;5)21三体综合征检测试剂、苯丙酮尿症诊断试剂;6)HLA组织类别(DR/A/B)检测试剂;7)自我诊断血糖检测试剂。
IVDR参照GHTF的分类思路按照风险等级将IVD产品分为4类:Class A(风险低)、Class B、ClassC和ClassD(风险高),涉及血型分型、血液或组织相容性、传染性疾病、肿瘤筛查、伴随诊断、基因检测、先天性疾病筛查、自我检测、IVD分析仪器等细分领域;并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和被测量的分析物制定了7条分类规则,相比于旧版IVDD,大大扩充了产品的分类范围。如果产品符合多条分类规则,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分类。
IVDD法规规定List A试剂,ListB试剂及自我测试的试剂需要由公告机构发证。IVDR法规规定B,C,D类的体外诊断试剂都需要由公告机构发证。
体外诊断试剂的厂商应先搞清楚自己的产品在IVDR的分类,如果不是A,就需要和公告机构尽早取得联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