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械安全的CTR010/2011技术条例:主要定义
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框架内通过的关于机械安全的CUTR010/2011号技术条例。海关联盟委员会2011年10月18日第823号决议将于2013年2月n15日恢复生效。
范围和相关产品
申报合格的设备如下:
家庭用木工机械
-越野车、雪地摩托车和拖车
-汽车和拖车的车库设备
-农业机械
-畜牧业和家禽的农业机械
-机械化仪器,包括电器
-林业和木材设备
-地雷设备
-采矿刮水机
-钻井设备和矿井通风设备
-收集尘埃和控制灰尘的手段
-氧气压缩机
- etc.
需核证遵守情况的设备有:
-涡轮机
-柴油发电机
-起重装置
-传送机
-化学设备、石油和天然气
-处理聚合物材料的设备
-抽水设备(水泵、抽水机和设施)
-低温设备、压缩机、冷冻、自体
-气体处理
-金属加工设备
造纸设备
-地质勘探钻井设备
-液氨设备
-饮用水的制备和净化设备
铸造工业的技术设备
-卡车
-自行车(儿童除外)
-挖掘、土地填海、发展维修坑的机器
- Etc.
市场启动
在将产品/设备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代表应:
遵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CTR010/2011技术条例)
适用合格评定程序
取得证书:合格声明,并确保产品中包括合格声明。
确保产品带有EAC标志
实际上,在结关后进入关税同盟市场的任何产品(销售点和试运行点)都应包括合格证书/申报的原件/经核证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