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CTR018/2011号技术条例:主要定义
在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框架内通过的关于轮式车辆安全的CUTR018/2011号技术条例。2011年12月9日n,海关联盟委员会于2015年1月n1日n生效。
范围和相关产品
CUTR018/2011规定:
L、M、N和O类轮式车辆是为公共道路上使用而设计的(以下简称车辆);
车架
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
受铜TR018/2011管制的产品详细清单见附件号。1.本条例。
以下车辆不适用CUTR018/2011的规定:
Zui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
专门用于参加竞技体育活动;
L类和M1类,自发布之日起超过30年或30年以上,以及M2、M3和N类,自发布之日起超过50年或50年以上,其原始发动机、车体和如有的话----车架、储存或恢复原状;
进入关税同盟(目前为欧亚经济联盟)共同关税区,期限不超过6个月,并置于不允许征用的海关制度之下;
作为个人财产输入关税同盟(目前为欧亚经济联盟)共同关税领土,这些个人是旨在协助居住在国外或以规定方式被承认为难民或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人自愿重新定居的国家政府方案的成员;
属于外交和领事使团、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拥有特权和豁免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这些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越野重型车辆等
市场启动
发射前 车辆及其部件 在关税同盟市场上,制造商/代表应:
遵守CTR018/2011号技术条例中提到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申请合格评定程序
取得合格文件:合格证书或登记车辆或底盘的类型,并确保后者包括在产品中
确保产品带有EAC标志
实际上,在结关后进入关税同盟市场的任何产品(销售点和试运行点)均应包括合格证书原件/经核证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