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储存的货物范围按照现行通关制度的规定,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人保税仓库: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零部件;
(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我国实行的保税仓库制度,是一项专事储存进口货物的保税形式。即指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尚未确定*终去向或待复出口)可以暂缓缴纳进口各税存人专门仓库,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口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或用作保税加工。但在货物存储期间必须保持货物的原状,除允许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一些以储存和运输为目的的简单处理外,不得进行任何加工。这项制度实际上开辟了一个免税的供销市场,进口商品可以根据转口贸易、加工贸易、维修业务、寄售贸易等需要,随时有现货供应,而无需境内用货单位事先大量进口库存,也不必等待交货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