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登记须知已于2018年12月修改,请申请机构认真阅读有关中止办理相关内容,申请机构出现两项及以上符合中止办理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2018年12月更新)
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五)【信息更新】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AMBERS系统相关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http://human.amac.org.cn/jump.html)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