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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 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将私募基金财产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清算或者转移的,参照《私募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五十八条处理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第六十七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风控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
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私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所;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第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实施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合规负责人制度
注册条件
编辑 播报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百四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指标和相关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
第六十九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第六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针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年度评价报告;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香港金融服务MSO牌照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资产管理 产品相关信息报送基金业协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解散、破产、被取消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撤销(以下简称退出)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或者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当业务竞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擅自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其他机构、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个人代持股权;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百三十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经证监会认可,可以变更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措施;
(二)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方式运作;
(三)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