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注册申请政策基本与暂行办法一致,没有太大变动,下面为大家从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Zui低的注册资本、主要发起人出资人要求等方面详细讲解:
(一)Zui低注册资本。
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适度对外开放。
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境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五)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深圳小额贷 款公司牌照董事、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