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01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的判定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可燃粉尘与可燃气体,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铝镁粉尘与含有铁锈或产生铁锈的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3)人造板生产线板材砂光机设置的除尘系统与其他种类的可燃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4)木地板生产线喷涂漆工序及烘干工序,未单独设立废气处理环保装置(设备),与其他木粉尘或木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1)含有非油性漆的木粉尘,与其他木粉尘或木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加工木地板为阻燃或难燃材料的设备,其设置的捕获粉尘的风管,可以并入与其他木粉尘或木屑的吸尘风管,共用一套除尘系统。(3)木地板生产线喷涂漆工序及烘干工序,单独设立了废气处理环保装置(设备),木地板的喷涂漆工序后的木加工(如砂光、开槽等)产生的木粉尘或木屑,共用一套除尘系统。02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判定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两幢(或多幢)建筑物厂房之间设有消防通道,这两幢(或多幢)建筑物厂房,设置的除尘系统风管互联互通。(2)铝镁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在单层建筑物厂房内,布置的除尘系统风管穿过不同防火分区。(3)铝镁金属粉尘的除尘系统,与同一幢建筑物厂房各楼层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4)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在单层建筑物厂房,布置的除尘系统风管穿过不同防火分区(表1:每个防火分区布置除尘系统风管的Zui大允许建筑面积),若除尘系统风管穿过不同防火分区,未采取阻止爆炸火焰传导的控爆灭火措施。表1每个防火分区布置除尘系统风管的Zui大允许建筑面积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厂房的耐火等级Zui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Zui大允许建筑面积(m²)单层厂房两层厂房未设置一级二级三级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设置一级二级三级2不限00080004000(5)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楼层数3层(含3层)以上的多个楼层的除尘系统风管互联互通。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1)若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主风管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厂房,超出Zui大允许建筑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a)在除尘系统主风管下方的两侧各10m区域内,当班作业人数未超过30人(含30人);b)主风管内设计风速大于20m/s,粉尘浓度低于爆炸下限50%;c)连接砂光机的风管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火花探测及消除火花装置;d)除尘器布置在建筑物厂房外,并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规定要求。(2)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内的上、下两个楼层布置为木加工车间,设有楼梯通道、货运电梯,这两楼层视为联通的作业区,联通的作业区面积合并计算在表1限制面积内,设置共用的一套除尘系统。(3)仅为一套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主风管的布置穿过了另一防火分区,穿过这防火分区布置的管道抗爆强度设计符合要求(如采用圆型截面钢质焊接结构,管道壁厚大于3mm),管道穿过的区域无任何分支管道开口、管道下方的两侧各5m区域内无人员集中(3人以上)的场所,穿过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注:控制粉尘爆炸事故危险程度的安全措施1)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内的上、下两个楼层布置为木加工车间,这两个楼层内未设消防自动灭火系统,这两个楼层的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当班作业人数,共计未超过30人(含30人)。2)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内的上、下两个楼层布置为木加工车间,这两个楼层内设有消防自动灭火系统,这两个楼层的各楼层内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当班作业人数,均未超过25人(含25人)。3)在同一幢建筑物厂房内的上、下两个楼层布置为木加工车间,这两个楼层的各楼层内布置的除尘系统主风管,应在风管临近或伸出建筑物外的管道处,设置火花探测及消除火花装置。二、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0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泄爆1)未规范采用惰化、抑爆措施时,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泄爆口开设在被除尘器滤袋(滤筒)遮挡的位置,泄爆口开设的泄爆面积目测检查明显不足。注①: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泄爆口,开设在除尘器灰斗上部及不被除尘器滤袋(滤筒)遮挡的位置;可行时,或开设在除尘器灰斗上沿的位置。注②:泄爆口开设的泄爆面积需要核验时,依据《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标准要求进行计算验证。2)布置在建筑物内,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在建筑物内泄爆,直接泄出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烧物。注: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产生的高温达2000℃~3000℃。若采用泄爆导管,将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烧物泄出到建筑物的外部,泄爆导管的设计必须有足够的抗爆强度,且应能承受爆炸产生的2000℃~3000℃高温。3)未规范采用无焰泄爆装置:a)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布置在建筑物内,除尘器设置的无焰泄爆装置未依照铝镁金属粉尘特性针对性的选用及设置(如选用以淀粉为试验标样的无焰泄爆装置,装设在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注:无焰泄爆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无焰泄爆装置的设计及泄爆试验数据等资料。b)用于捕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干式除尘器,设置无焰泄爆装置的泄爆口,有效泄爆面积目测检查明显不足。注:需要核验时,查验无焰泄爆装置的设计及泄爆试验数据,以确保除尘器开设泄爆口所装配的无焰泄爆装置,其无焰泄爆装置泄爆口的有效泄爆面积,符合《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标准要求。(2)隔爆1)设在建筑物厂房外部的除尘器的进风口,与其对接的风管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部,导致除尘器发生爆炸时,直接将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等导入建筑物厂房内。针对标准规定的“设在建筑物厂房外部的除尘器的进风管不得直通建筑物内部”的要求,应用控爆技术的隔爆措施时,未规范采用隔爆装置:a)在建筑物厂房内设置隔爆装置。b)隔爆装置本体设计的技术符合性,未能实现“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的要求。如:①隔爆装置的阻止爆炸传播的阻隔强度,小于除尘器发生爆炸时产生的爆炸传导压力。②选用以淀粉为试验标样的隔爆装置,用于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的隔爆装置。c)设置隔爆装置的风管,未与隔爆装置匹配并规范开设泄爆口,或开设的泄爆口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d)设置隔爆装置的风管的抗爆设计强度,小于隔爆装置的设计强度。注:隔爆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隔爆装置的设计及隔爆试验数据等资料。2)在风管上安装的机械式单板隔爆阀,安装方式未与相应的机械式单板隔爆阀设计及试验数据匹配,如机械式单板隔爆阀与风管管径的连接不匹配,隔爆单板的仰角调整设定值与设计及试验数据不匹配。注:机械式单板隔爆阀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机械式单板隔爆阀的设计及隔爆试验数据等资料。(3)惰化1)用于铝镁金属粉尘的惰化介质(惰性气体或粉体),会导致铝镁金属粉尘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注:用于铝金属粉尘的惰性介质,气体可选用氮气或惰性气体(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或特性相同的气体),粉体可选用碳酸钙粉。2)未规范采用泄爆、抑爆措施时,惰化装置启动失效,或惰化介质的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惰化装置的惰化介质供应量不足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当班正常工况,使用惰化介质的设计用量)。注:惰化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惰化介质当班备用的抑制爆炸发生时使用设计用量数据。3)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捕集粉尘的湿式除尘器,除尘器电控系统未能实现:①湿式除尘器供水水泵启动至少5min,确保供水系统已向除尘器内喷射出大量的水之后,除尘器风机才启动;②湿式除尘器风机停机时,供水水泵应延时停机至少5min,确保除尘器风机停机后,供水系统仍然向除尘器内持续喷射出大量的水。(4)抑爆1)用于铝镁金属粉尘的抑爆介质(抑爆气体或粉体),使铝镁金属粉尘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注:用于铝金属粉尘的抑爆气体,可选用氮气或特性相同的抑爆气体(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或特性相同的气体)。2)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措施时,抑爆装置启动失效,或抑爆介质的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抑爆装置的抑爆介质供应量不足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当班出现抑爆装置启动时,抑制爆炸使用抑爆介质的设计用量)。注:抑爆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抑爆介质的设计用量数据。(5)抗爆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箱体及风管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Zui大爆炸压力,箱体及风管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及焊接结构”要求。注: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箱体及风管的设计强度数据。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按标准规定的要求“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或未规范采用惰化措施、或抑爆措施。0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1)泄爆1)采用的泄爆装置类型:爆破片、爆破膜、泄爆门、透排气网罩(如用于密闭容器排气的呼吸口,设置的“透排气网罩”)。2)铝制品手工去毛刺作业(如使用锉刀、手持电动工具或气动工具的作业方式),或工件经涂装喷漆、喷粉后的表面采用砂纸砂布或类同的方式进行手工修整作业,或对工件进行表面喷砂的小型非自动送料喷砂设备等,作业方式仅间断释放少量粉尘,不产生机械作业火花,当班作业总人数少于3人,当班捕集粉尘的总量少于1.5kg,为其设置的干式负压吸集尘装置,可不开设泄爆口,捕集的粉尘必须当班清理。3)加工难燃材料产生的粉尘,可采用在现场的安全区域进行明火点燃粉尘实验,粉尘无闪燃火星,或未出现燃烧烟雾,用于捕集难燃材料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未开设泄爆口,或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a)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运行工况正常;b)除尘器灰斗下部设有锁气卸灰装置,连续卸灰。4)旋风除尘器未开设泄爆口,或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a)干式除尘系统主风管内无粉尘积聚,管道内风速符合规范设计要求(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的管道内设计风速:按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5%计算,且不小于23m/s;木加工粉尘的管道内设计风速:按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且不小于20m/s);b)连接干式除尘系统主风管的旋风除尘器内无粉尘积聚。5)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开设泄爆口的泄爆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干式除尘系统采用了有效的惰化控爆措施。6)干式除尘系统袋式外滤除尘器未开设泄爆口,或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干式除尘系统采用了有效的抑爆控爆措施。7)与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配套的木屑及粉尘收集仓,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木屑及粉尘收集仓的顶部设有透排气网罩的“呼吸口”,各“呼吸口”开口面积合计,或与木屑及粉尘收集仓开设泄爆口的泄爆面积共计,不小于木屑及粉尘收集仓的泄爆口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或:a)除尘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锁气卸灰装置,除尘器内设置有效监测木屑及粉尘燃烧温度与扑灭燃烧火焰的装置,当除尘器内出现燃烧高温(如大于70℃)时,锁气卸灰装置联锁停机。b)木屑及粉尘收集仓内设置有效监测木屑及粉尘燃烧温度与扑灭燃烧火焰的装置,当木屑及粉尘收集仓内出现燃烧高温(如大于70℃)时,扑灭燃烧火焰的装置立即启动。8)湿式除尘器未开设泄爆口。(2)隔爆除为满足“设在建筑物厂房外部的除尘器的进风管不得直通建筑物内部”的要求,而选择设置隔爆装置外,执法检查不单项要求其他除尘系统的风管必须设置隔爆装置。注①:执法检查时,不应将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隔爆的单项控爆措施问题,判定为违法事实。干式除尘系统已按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控爆措施视为有效。注②:执法检查时,除为满足“设在建筑物厂房外部的除尘器的进风管不得直通建筑物内部”的要求,而选择设置隔爆装置外,对已装设的隔爆装置不涉及导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的风险,若存在其他问题及缺陷,经专家确认后,仍可使用,不判定为违法事实。注③:执法检查时,若经风险评估,将采用隔爆装置作为必须的重要控爆措施,所采用隔爆装置存在下列问题,判定为“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a)在建筑物厂房内设置隔爆装置。b)隔爆装置本体设计的技术符合性,未能实现“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的要求。如:①隔爆装置的阻止爆炸传播的阻隔强度,小于除尘器发生爆炸时产生的爆炸传导压力。②选用以淀粉为试验标样的隔爆装置,用于铝镁金属粉尘干式除尘系统的隔爆装置。c)设置隔爆装置的风管,未与隔爆装置匹配并规范开设泄爆口,或开设的泄爆口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d)设置隔爆装置的风管的抗爆设计强度,小于隔爆装置的设计强度(注:隔爆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隔爆装置的设计及隔爆试验数据等资料)。e)在风管上安装的机械式单板隔爆阀,安装方式未与相应的机械式单板隔爆阀设计及试验数据匹配,如机械式单板隔爆阀与风管管径的连接不匹配,隔爆单板的仰角调整设定值与设计及试验数据不匹配(注:机械式单板隔爆阀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机械式单板隔爆阀的设计及隔爆试验数据等资料)。(3)惰化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捕集粉尘除尘器的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a)装设了用于粉尘惰化的惰化装置(如在铝金属制品机械加工除尘器的进风管充入了按粉尘浓度比例在20%以上的碳酸钙粉),或控爆措施已设置抑爆装置。b)惰化装置与除尘系统运行启动,惰化装置工作状况正常,惰化介质的输送系统开启,惰化介质供应量足够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4)抑爆铝镁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捕集粉尘除尘器未开设泄爆口,或泄爆口开设面积小于计算的有效泄爆面积,但符合下列安全措施要求:a)装设了用于粉尘爆炸的抑爆装置,选用的抑爆介质(抑爆气体或粉体)不可能导致铝镁金属粉尘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如铝金属粉尘选用氮气或特性相同的抑爆气体(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气体或特性相同的气体),起到控爆作用;b)抑爆装置与除尘系统运行启动,抑爆装置工作状况正常,抑爆介质的输送系统开启,抑爆介质供应量足够当班使用的设计用量。(5)抗爆设置在建筑物厂房外的干式除尘器及风管的设计强度大于除尘风机的设计风压,已符合要求。三、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0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采用正压方式,粉尘吹送到沉降室除尘。(2)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0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1)用于捕集木工打磨腻子粉尘的非全封闭式吸尘柜,吸尘口敞开式,粉尘气流经外滤式滤袋(滤筒)过滤,负压吸尘,不判定为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2)木粉尘干式除尘器灰斗下部已设锁气卸灰装置,木粉尘及木屑经锁气卸灰装置下落至木屑及粉尘收集仓,不判定为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0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2)人造板生产线与木板材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吸入砂光粉尘风机的进、出两端的风管,未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3)木加工设备(含非人造板生产线的木板材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吸入木屑及粉尘风机出风端的风管,未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注:控制粉尘爆炸事故危险程度的安全措施木加工设备(含非人造板生产线的木板材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与木屑及粉尘进入风机端连接的风管,其风管下方的两侧各10m区域内,当班作业人数未超过20人(含20人)。0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采用内滤式收尘滤袋,收集木屑及粉尘为非封闭包围体结构的粉尘过滤方式,一机一配,吸除木工机床加工木材产生的木屑及粉尘的设备)采用正压吹送、收集木屑及粉尘的方式。五、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0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与木板材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注: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的装设及使用单位,应提供火花探测探头与喷头之间的装设距离、灭火介质的供应量(如采用水作为灭火介质:储水Zui低量、供水Zui低水压及喷头出水量)的技术数据及资料。(2)木板材砂光机开机运行时,未开启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或启动失效,或自动熄灭火花的灭火介质(如高压水、高压蒸汽)输送系统关闭、损坏,或灭火介质的供应量不足(如储水低于水位线、水压低于0.4MPa)。02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其他情形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未设置火花探测报警及自动熄灭火花装置。六、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01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未明确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的清扫、收集、临时存放的方式及应急处置方案。(2)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灰斗内粉尘大量堆积、风管严重积尘(包括风管上设置的隔爆装置严重积尘);干式除尘器灰斗下部已设锁气卸灰装置,但检查时发现锁气卸灰装置的连续卸灰处于关闭或停机状态,灰斗内粉尘大量堆积。(3)铝镁金属粉尘湿式除尘器水质处理池(箱)、循环用水管、滤网、滤球等积存铝镁金属粉尘泥浆,风机及连接的管道积尘。(4)作业工位及设备残留的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未每班清理,收集的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堆积放置使用锈蚀容器存放,存放在密闭、无通风、潮湿的场所,未设单独区域隔离存放,超临时存放限期及超量存放,存放场所无安全警示标识。注①:在当班作业结束时,应清扫干净当班作业工位产生的粉尘。注②:未经机械压实压块的高镁粉尘及铝粉尘,可采用开口的不锈钢材料的桶(盘)或透气的编织袋收贮,每件重量应不大于15kg;不应堆叠放置,可采用货架摆放方式分层分格、通风摆放;不得采用吨袋收贮。注③:未经机械压实压块的高镁切削屑,可采用开口的不锈钢材料的桶(箱)或透气的吨袋收贮,不应堆叠放置。注④:应按使用乙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设单独区域隔离存放。注⑤:应按使用乙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限制临时存放限期及限制超量存放。注⑥:应针对高镁粉尘及切削屑、铝粉尘存放量,配足用于消防灭火的灭火器材(采用D类或轻金属灭火剂)。(5)单机收尘、或单班作业存在沉积粉尘的设备(如铝镁金属制品打磨抛光及除尘“一体机”、木材加工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未清扫粉尘。(6)粉尘爆炸危险区域作业工位的粉尘,未当班清扫,粉尘堆积。注:在当班作业结束时,应清扫干净当班作业工位产生的粉尘。(7)消防灭火器及设施严重积尘。(8)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粉尘未清扫,动火作业前未验证及无核查记录;动火作业后未清理及无核查记录。(9)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清扫作业未关闭(切断)电源,在交叉作业中清扫粉尘。02属于违法、构成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除属于严重违法、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以外的,属于违法、构成事故隐患的事实情形:(1)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存在沉积粉尘的作业工位及设备设施(应包括:作业区的梁、支架、墙,作业工位的工作台、地面,电气设备,铝镁金属制品加工打磨抛光、喷砂抛丸设备,木材及木制品加工的砂光机、磨光机,开槽机.榫槽机、镂铣机、组合钻床、封边机等木工机床,输送木质粉尘的刮板输灰机、螺旋输灰机、气力输灰管道,单机滤袋式吸除尘装置,捕集木工打磨腻子粉尘的吸尘柜,木屑及粉尘收集仓等设备设施),粉尘清扫制度未明确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2)未按照粉尘清扫制度规定,进行粉尘清扫。检查时,现场出现粉尘堆积。(注:非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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