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生产企业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给海关总署,并在评审合格后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提交包括申请表、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拟经营食品种类、存放地点等相关材料。
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按照海关要求逐一申报品名、品牌、原产国、规格、数量/重量、总值等信息。
检验检疫:
海关将依法对进口食品进行合格评定,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审查、备案、合格保证、检疫审批、合格证明检查等。
合格评定:
经评定合格的食品准予进口;不合格的,海关将出具不合格证明,并根据不合格项目的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建立记录和审核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以及对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凭证;
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进口预包装食品需准备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无国家标准的食品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保健功能食品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
其他应随附的证书或文件。
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应规范填写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