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号标准/代码 |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
EN 60598-2-19 | 灯具 - 第 2 部分:特殊要求 - 第 19节:空气处理灯具(安全要求) |
IEC 出版物 598 第 2部分的本节规定了与通风管道或通风空间(静压室)一起使用的空气处理灯具的安全要求,以及与电源电压不超过 1 000 V的管状荧光灯一起使用的空气处理灯具的安全要求。与第 1 部分中所引用的那些章节相结合。
请注意,本节仅规定空气处理灯具的安全方面;目前对于性能方面没有规定任何要求。
笔记
1. -本节中的“通风”和“通风”一词均指强制通风。
2. -本节目前对钨丝灯和除管状荧光灯以外的放电灯的使用没有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