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业绩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
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Zui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
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
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
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
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
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
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
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
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第八条【合规风控负责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
风控负责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规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相关工作经验;
(二)资产管理行业相关的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
工作经验;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资产管理行业自律
管理等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
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第九条【静默期】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
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的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高管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在被投企业任职,
5
或者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第十一条【不得挂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
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
作为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
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员 2 年内在 3 家及以上单位
任职的,或者 2 年内为 2 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
业绩材料的,其相关从业经历和投资业绩证明原则上不予认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