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执行后,只有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定代表人变革不再要求出具专项。部分变更的审核要求更加严格,建议大家通盘考虑后再处理。
一、登备办法中重大事项相关要求
1、变更内容及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下列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①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等基本信息;
②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③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④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特别提示: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或者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情形,不视为实际控制权变更。
2、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中止及终止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及终止情形同样适用于存续管理人办理重大事项变更业务。
如果私募管理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中基协将中止办理重大事项变更:
①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②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susong、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xiaochu或者解决;
③私募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xiaochu;
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⑤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Zui后聊一下Zui近客户问的比较多的话题,管理人小股东变更是否需要补实缴到1000万?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