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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一、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按照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程序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Zui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名单的通知》【司办通﹝2008﹞97号】(二零零八年12月16日)
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公证及加章转递的不同情况
1、香港公司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不予认可.
2、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3、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香港公司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具体履行香港证据证明手续如下:
1、是有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人签章。
2、左上角有一个漆印。
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前面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字样,后面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字号及盖章的英文日期。
▲如果做公证认证手续不通过合理合法的流程和渠道做认证的话,那么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不仅会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更为重要的是错过了因公证认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损失难以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