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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医师是指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是指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yongjiu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Zui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二),(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