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2、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3、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4、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5、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情况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