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公告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议定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粮食安全与研究部关于巴基斯坦虎尾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所指的虎尾草(Chloris gayanaKunth)为巴基斯坦种植的、经高压压缩的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虎尾草加工企业需由巴方推荐,经中方检查通过后注册登记,并在中方网站公布。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虎尾草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印度棉叶蝉(Amrascabiguttula biguttula)
2. 狗牙根盾蚧(Odonaspisruthae)
3. 草地贪夜蛾(Spodopterafrugiperda)
4. 微小肾状线虫(Rotylenchulusparvus)
5. 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dwarf mosaic viru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1. 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需采取综合管理措施,避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确保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
2. 离境前检疫和证书:巴方检疫确认符合要求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1. 证书核查:检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注册登记企业信息及证书真实性。
2. 货物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告要求,对虎尾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证书,退回或销毁。
2. 来自未注册企业,退回或销毁。
3. 发现土壤或转基因成分,退回或销毁。
4. 不符合要求,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合格后准予进境。
5. 发现标签不符,补正、退回或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