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公开再申请,有丧失专利新颖性的可能吗?

更新:2024-06-16 08:00 发布者IP:111.121.95.25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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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新颖性宽限期: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前,直接或者间接公开其发明的,不丧失该发明新颖性的法定期限。

三、各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宽限:

1、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shouci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shouci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美国:已发表的发明摘要可能对公开发表日以后递交的专利申请有利。在发明人专利申请之前公开其发明可以抵御公开发表日之后,专利申请日前的他人专利申请。

3、加拿大:加拿大的宽限期只针对发明人直接或间接对其发明的公开,即宽限期内,自己公开自己的发明,不影响其后自己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4、欧洲:欧洲没有宽限期,发表的发明摘要将被认为是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

5、日本、韩国、俄罗斯及欧亚大陆的宽限期是6个月。

6、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和美国的宽限期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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