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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要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愿,若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而如果声明人是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则需要在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见证人签署放弃遗弃声明公证书并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客人黄小姐原是内地户籍,在二十年前嫁给香港籍的老公,后随其老公定居于香港并获得香港身份。黄小姐的父母在前几年双双离世,居住在内地的哥哥需要处理父母生前留下的遗产。在办理继承手续时,相关部门提到黄小姐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需要黄小姐前往公证处一起办理继承手续。
考虑到实际情况,黄小姐经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其继承权,由内地的哥哥一人继承。当黄小姐的哥哥与公证处提到妹妹自愿放弃继承,是否他一个人办继承手续便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知就算是自愿放弃也需要有声明书才行,如果黄小姐不方便亲自回来内地,此声明公证书亦可在香港办理再加盖转递章便可具有法律效力。得知此消息的黄小姐便马上托朋友介绍熟悉的律师楼。在朋友的介绍下黄小姐找到我们,我们的工作人员与黄小姐的沟通后了解到具体的情况后,便提供了办理公证书所需的资料清单,办理的费用及时间给到黄小姐
经过两天的时间准备资料,黄小姐提交了所要求的资料。根据黄小姐提交的资料,我们的律师拟了公证草稿给到了黄小姐与内地公证处确认。在得到了确认之后,黄小姐便跟我们预约了面签时间,在面签后的5个工作日后拿到了该放弃遗产声明公证书。,在港的女儿理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公证书的全程。
一、香港居民要放弃继承内地父母在内地的遗产办理转递声明公证书所需资
·1、声明人黄小姐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2、黄小姐父母的死亡证明;
3、黄小姐父母的结婚证;
·4、内地户口本;
5、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