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zui后yitian,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
(2)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
(3)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
(4)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
(5)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
(6)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
(7)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