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做境外投资备案
Zui根本的原因在于向商务部和发改委发起申请对这笔资金的汇出或者对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的行为进行合规合法化说明。我们先了解一个概念:外汇管制,我们国家对于境外投资是有外汇管制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国内的钱想出去是不能超过一定额度的,比如每人每年有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超过这个额度钱是不能汇出境外的,同理,企业也有外汇额度限制,唯一合理合法的方式便是做境外投资备案,才能把国内的资金转移到境外使用,并且这笔投资在海外获得的收益可以合法的回流国内。对于有境外投资或者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投资备案是绕去的必经之路。哪些企业需要做ODI备案
内地企业如果要投资港澳台地区或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时,无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是涉及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时,就需要进行境外投资备案。1、海外直接投资、并购及扩张需求的企业:
企业需要向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时,银行按照规定需要企业提供相关ODI备案文件才能进行汇款操作。
2、意向去“一带一路”等国家投资设立工厂及贸易基地的企业:
有些国外子公司要开立当地的银行账户,当地银行可能会需要内地母公司打一笔款项到这个账户作为激活款,需要汇款到境外也是同理,境内母公司要提供ODI备案证书,银行才会同意打款操作。
3、返程投资企业:
如果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要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那这个外资公司要开立外汇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
4、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一方面是便于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方便未来的投资退出,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税务方面的考量。
5、跨境电商业务开展:
是有大额资金出入境需求的跨境电商公司转型合规的必然选择。
想做ODI备案你需要知道的十个热门问题
Q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事先需要知晓哪些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层面,可关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请关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Q2: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下称11号令)所称境外投资?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11号令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11号令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Q3:11号令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11号令中的“资产、权益”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Q4: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Q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Q6: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按照11号令履行有关手续?是Q7: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以什么形式开展的境外投资?11号令中“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例如,境内企业A直接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境内企业A将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子公司a或为a提供融资担保,由a新建或收购境外企业B。Q8: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Q9: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Q10:什么情况下投资主体需要变更申请?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