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说使用证据了。
因为美国商标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没有注册也是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USPTO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Zui先使用者。
那么为了维持商标申请的有序性,避免有人恶意欺诈性申请,申请美国商标时需要提供使用证据以证明商标在真实使用中。
申请人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全面的使用证据,以此体现该品牌已经在美国市场销售,审查员将会审查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是虚假伪造的证据,商标局将会驳回该商标。
使用证据顾名思义就是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品牌的材料:
总有卖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真实使用证据,那么此时卖家可以选择意向使用申请,去注册美国商标。
意向使用申请是指商标在提交申请时还尚未在美国使用,申请人真诚地计划未来在美国市场中使用该商标,以此为基础提交申请,可以先不用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成功通过长达半年甚至更久的审查期及公示期后,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届时只需支付100美金官费并提供使用证据即可。
这种方式给予了我们充足的时间准备使用证据,非常适合短期内无法提供真实使用证据的卖家朋友,意向申请的回执下发也较快,只要拿到回执便可以申请备案。
现在你知道什么是意向使用申请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