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局同意公司所赚取的利润是离岸所得,豁免对其利得税款的征收。如果香港公司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要求,可以提出离岸豁免申请:
没有实体办公室:在香港没有实体办公室;
没有聘请员工: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没有香港客户和供应商:没有香港的客户和供应商;
不在香港洽谈业务和签署合同:不在香港洽谈业务和签署合同;
货物没有运到香港且没有发生报关:货物没有运到香港,没有发生报关。
如果香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没有变化,一般申请一次离岸豁免即可,无需每年都申请。首次申请成功后,税局会默认公司离岸经营,但也会不定期复查。
香港税务局对于公司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利润会豁免利得税,但需要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填写税表申请豁免,由税务局评税后才能确定是否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