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手续,对非敏感类项目实行不同的备案手续。该《办法》所称的敏感类项目和非敏感类项目,具体参见下表:
对于境外再投资是否需要备案,我们要分两种情况:
(一)以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的设立地,进行跨境投资时,境内企业需要申请ODI备案。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蕞终目的地颁发”;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ODI备案时获得商务部批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蕞终目的地所颁发的,如果企业境外投资的目的地并不是蕞初ODI备案的申请地,那么这个申请地会作为该企业的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境内企业通过这个申请地,开展跨境投资活动时,就需要重新进行备案。比如,境内企业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境外公司,以该境内企业的名义去往新加坡投资时,需要重新向三个外汇管理部门申请ODI备案,注册在香港的境外企业作为投资路径显示。
(二)以设立的境外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时,境内企业是否需要ODI备案,取决于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是否高于投资额。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营业利润高于投资额,只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再投资报告就可;如果作为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营业利润低于投资额,需要国内企业增资的话,就需要向有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ODI备案”,更新备案登记。比如,境内一家企业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香港这家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继续在新加坡投资新的公司,如果香港这家公司的营业利润足够支撑投资额,就不需要进行ODI备案;如果香港这家公司的营业利润不够,需要境内企业增资的话,就要进行“ODI再备案”,重走一遍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