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月1日开始对1-8章"早期收获”产品实施降税。
至2015年,中国与老挝、柬埔寨、越南、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实现自由贸易。
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至东盟国家(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
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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