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通过《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有所不同,英国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之外的一类知识产权单独加以保护。英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保护由特别是其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材料和装饰等特征产生的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如果一项设计是新的并且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设计相比具有个性,就可以受到保护。
英国脱欧过渡期于2021年1月1日结束之后,原共同体外观设计在英国失效,而自动被英国国内权利所取代。
注册外观设计
根据英国《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design)是指由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材料或其装饰特征所产生的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在符合该法的情况下,可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其中,“产品”指计算机软件之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特别是包含包装、装饰(get-up)、图形符号、字体版式(typographictype-face)和计划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复杂产品”是指至少由2个允许拆卸和重新组装的可更换部件组成的产品。
注册条件:(《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第1B条)
●新颖性(novelty),即在申请日前相同或仅在次要细节上不同的外观设计未被公众所知;
●独特特征(individualcharacter),即该设计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于任何其他在申请日前的设计。
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知,是指在该日期前设计已被公开、展示、用于贸易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且不属于以下情况:
(1)在英国和欧洲经济区的地理区域内正常开展业务并专注于相关领域的经营者,不可能在申请日前合理地获知该披露;
(2)该披露是在(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保密条件下,由设计者或其权利继承者之外的任何人造成的;
(3)该披露是由设计者或其权利继承者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实施的;
(4)该披露是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由于他人对设计者或其权利继承者的权利滥用造成的。
应用于构成复杂产品组成部件的产品上的设计,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具备新颖性和独特特征:
(1)该部件被并入复杂产品后,在复杂产品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可见;且
(2)“正常使用”是指zui终用户的对产品的使用,不包括与产品有关的任何维护、保养或维修工作。
冒犯性设计、含有受保护的标志、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等的设计无法获得注册。
注册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使用注册外观设计以及其他给相关消费者带来相同整体印象的设计。(《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第7条、第7A条)
使用指的是制造、提供、投入市场、进出口、使用或为上述目的存储含有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未经许可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注册外观设计权侵权,但私人非商业性质使用等行为不属于侵权。
在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在申请日前善意使用或已经采取重大有效的准备措施来使用某注册外观设计的,可以继续为此目的使用该注册外观设计。(《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第7A条)
外观设计检索
在决定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前,申请人应当进行检索以确保相设计具有新颖性。可利用的检索方式包括:
●Designview,可自行检索各国注册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期刊(Designsjournal),包含英国近25年来所有的注册外观设计信息;
●付费(24英镑)请求UKIPO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