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人实体形式法人可以是商业性质或非商业性质。商业实体以盈利为目的,而非盈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会将利润分配给股东(非商业实体)。商业实体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商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或生产合作社(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第34条第1-2款)。在哈萨克斯坦,Zui常见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3.商业实体和类别商业实体可以是公民、坎达斯(在政府计划下移民到哈萨克斯坦的哈萨克族人)或从事商业活动的非政府企业法人(私人企业实体),包括国有企业。设立商业实体时,需要确定企业规模,即小型企业、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这取决于企业的年均员工人数和年均收入。根据这些指标,企业可以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4.小型企业活动限制小型企业实体(包括个体企业和法人实体)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否则将被重新归类为中型企业,某些情况下可能归类为大型企业:1)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贩运;2) 应税产品的生产和/或批发;3) 粮食接收点存储粮食;4) 经营彩票;5) 赌博;6) 放射性材料的流通;7) 银行业务(或某些类型的银行操作)和保险市场的活动(保险代理活动除外);8) 审计;9) 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10) 信用局;11) 安全业务;12) 民用和服务武器及弹药的流通;13) 数字矿业活动(I类子类)。
5.小型企业注册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小型企业时,创始人需向国家注册机关提交一份按司法部标准格式填写的企业活动开始通知。小型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政府电子网站上的电子表格进行注册,无需提交公司章程或协会章程。若小型企业法人有外资持股,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 商业登记册的合法化副本或其他证明创始人为外国法人的文件,并附有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件;
- 外国创始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并附有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件。
- 商业登记册的合法化副本或其他证明创始人为外国法人的合法文件,并附有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件;
- 外国创始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并附有公证的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件。
- (!) 如果法人创始人为个人且为外国国籍,根据《人口迁徙法》第40条,创始人必须获得C5类商业移民签证。
- 公司章程(使用标准章程的股份公司除外);
- 成立会议纪要或唯一参与者的决定;
- 支付国家注册费用的收据。
- 支付国家注册费用的收据,支付给“公民政府”用于大型企业公司的注册费用凭证。
- 向纳税人国家数据库(STDB NT)录入非居民信息的税务申报表;
- 符合《纳税人注册》国家服务提供规则的文件清单;
- 对注册数据进行更改和/或补充的税务申报表。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及其他强制性预算支付法》(税法)第76条,列出了非居民需注册为纳税人的所有情况。如需获取详细信息,请联系律意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