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即在申请日之前,该设计不得与在世界任何地方已注册或已公开的设计相同,或者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或仅在贸易中普遍使用的变体上与上述设计有所不同。由于外观设计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违反诚信而导致设计被公开等情况除外。
设计属于下列情况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
●外观设计的公布或使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计算机程序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应用于某些物品的外观设计,如墙饰板、奖章和徽章,以及主要具有文学或艺术性质的印shua品(如日历、证书、优惠券、贺卡、传单、地图、扑克牌、明信片、邮piao和类似物品);
●构建(construction)的方法或原则;
●纯粹的功能性的设计;
●设计取决于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的外观,设计者打算将其形成一个整体,或使物品或非实物产品能够连接、放置、围绕或支撑在另一物品或非实物产品上,以便物品或非实物产品可以发挥其功能。
外观设计与艺术作品
对于艺术作品,根据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第9条,如果艺术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或经其同意申请注册相应的外观设计时,该外观设计不应仅仅因为以前对相关艺术作品的任何使用而被视为不具有新颖性。
这点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以前的使用包括销售、出租、要约销售或出租物品或非实物产品,而这些物品或非实物产品上已应用了与相关艺术作品相同或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所不同的设计;
(2)相关的设计或非实质性的变体已被工业化地应用于这些物品、非实物产品或装置;
(3)以前的使用是由版权所有者进行的,或经其同意的。
外观设计保护期
根据新加坡《注册外观设计法》第21条,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5年,自申请日起算。之后每5年可申请延长1次,但保护期zui长不超过15年。
根据该法第22条,如果是基于版权保护期内的艺术作品注册的相应外观设计,其外观设计保护期在该艺术作品版权到期时到期。但如果版权保护期的截止时间早于外观设计保护期,则不能再对外观设计保护期进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