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友提问:为啥插头放电要以残余电压和电容量为判定要求,不直接用放电量来做要求?那为啥8.1.4对电压高的,用放电量来衡是否是带电部件?
专家回复:
群友对比同一本书中不同章节对相似问题的规定,一个字:好;两个字:很好;三个字:非常好!
个人认为:两者看起来不同,防触电的原则是相同的。
●22.5条款,电网供电,给电容器充电,拔插头后残余在插头插销之间的电压不要太高,考虑了电网电压0.1μF电容储存的能量还是很小就豁免试验。字面上是“34V”电压,背后还是储存电量危险。
●8.1.4条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正常通电工作时,流过人体的泄漏电流要小(泄漏电流);并且断电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对峰值电压大于42.4V,小于或等于450V的,其电容量不应超过0.1μF;
——对峰值电压大于450V小于或等于15kV的,其放电量应不超过45μC;
——对峰值电压大于15kV的,其放电电能应不超过350mJ
有兴趣可以再到基础性标准GB17830.2/IEC TS 60479-2 Ed3.0《电流对人类和牲畜的影响.第2部分:特殊方面》中找一找答案。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斑马是“白底黑条纹”还是“黑底白条纹”,只是不同角度看而已,“斑马还是斑马”,22.5条款插头残余的电压和8.1.4条款断电后放电量本质都是“储存的电量”释放出来有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