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或者申请中的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本文将为您介绍在以色列转让商标的流程。
一、 商标转让申请
1.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转让注册商标申请需要缴纳官费(申请人在办理转让申请时,应向商标局缴纳官费),办理转让手续后,商标局将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在商标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4.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境外商标转让申请。
二、 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或法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转让的商标名称、注册号、有效期、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
(2)商标转让证明,即《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注册证书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网上提交的提交转让人及受让人的身份信息和委托书即可。如转让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应为其本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三、 受理
1.商标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于三个月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存在异议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
2.在商标局做出决定前,异议决定仍可能发生变化。受让人可以自行解决异议纠纷;
3.对于有异议的商标,自异议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局将予以审查并予以公告;
4.申请人对驳回申请或者不予核准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四、 审查
商标转让的审查流程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公告程序。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或个人就相同的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该申请可以优先被受理。
五、 公告和注销
在公告期内,任何第三方可以就该商标的转让提出异议。受让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转让申请提交至商标局。商标局应在3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同意转让,则向受让人发出同意转让的通知。如果受让人在3个月内未答复或者对异议决定不服,则可以向以色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商标转让行为。
如果该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被提出异议或对异议裁定不服,则该商标将被注销,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