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改委立项审批
01 审批权限划分:
a.地方企业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b.投资额在3000万至3亿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1000万至1亿美元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02 项目信息报告及报批文件内容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发改委)报送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03 发改委审批时限
发改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这种明确的时间规定,既保证了审批效率,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自己的核准管理办法。各地的核准程序和审批时限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