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外投资备案
对外投资备案就是通过(开展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者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本备案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发改委
备案依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核准、备案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 委。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 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 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 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上述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上述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上述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主体情况;
(二)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 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 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 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以下称“附 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 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 起即为受理。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商 请有关部门在 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部门逾期没 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 要,应当在 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 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 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 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澄清、补充。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 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 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 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 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 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 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 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延长核准文件有效期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 期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的书面决定。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 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亿美元及以上;
(五)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 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商务部
备案和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备案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商务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备案时限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上述的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备案结果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公司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之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等手续。
申请流程:
中国的企业要进行海外投资设立公司,主要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三个部门的登记核准,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部门进行申请——签署投资/增资、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到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委备案——到商务部门/地方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到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