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与材料: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第46(1)条规定,申请人可于收到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的6个月内未提出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将会自动失效。若申请人希望在该实用新型失效后仍继续在香港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在发明申请的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于发明申请递交后的6个月内提交实用新型申请。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该实用新型将自动失效。若申请人未能于发明申请递交后的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将会自动失效,申请人应在该实用新型失效后的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审查程序
在香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通常只需递交一份初步的专利申请,而不需再提交任何其它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将发明或设计向专利署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邮的方式向香港专利署递交。香港专利署只会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且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接受后的3个月内发出初步的审查意见。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应当针对该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未对初步审查意见做出答复,则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申请人应当将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连同递交时间(通常是递交日起的2个月内)一并提交给香港专利署。
费用及费用类型
申请人可根据《专利条例》《发明条例》及《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专利及外观设计审查署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缴付费用。
在香港申请专利,可按不同类别缴纳相关费用:
1.申请费、维持费、登记费、印花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2.实用新型的年费;
3.指定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费。
如申请人不能在指定期限内缴付专利费用,则应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及外观设计审查署或香港知识产权署缴付相关费用。
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
《香港专利条例》第46(1)条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自发明申请被提呈至该实用新型被批准的日期起的20年。该期限届满后,如果申请人希望继续享有对发明的保护,则应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续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