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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审查
1、申请人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窗口或直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通过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也可通过电子申请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形式审查合格后,将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专利费用。审查不合格的,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后仍不合格的,将被驳回。
二、 初步审查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初步审查时,主要是审查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2.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
三、 授权公告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公布其发明或设计,以便公众作出初步的选择;如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其发明或设计,申请人可将该申请推迟1个月公布,但必须于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提交有关延迟公布的理由,否则可于延迟公布后的12个月内提出主动撤回申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