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平台的搭建,建设符合国际技术贸易标准和要求的跨境技术交易制度、交易体系和交易模式,构建境内境外一体的跨境技术贸易生态体系。
在当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出海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出国门,境外上市逐渐成为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境外上市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而外汇合规是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备案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由于我国是有一定外汇管制的国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境内外的资金不可以随便进出,需要遵守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外汇管制的要求,关于37号文登记及ODI投资备案的相关运作手续应运而生。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容易被混淆,本文将围绕这个话题进行梳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管理措施。
一、关于37号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简称37号文。主要是对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融资之后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是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受理,受理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法人和企业。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这是我国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的合规途径。
适用人群:
37号文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根据37号文规定,在境外上市时,1)中国企业创始人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以上三类人群都需要通过持有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完成37号文登记,且不接受自然人个人以非公司股东身份进行登记。
登记需要在“出资”之前完成,这里的“出资”在搭建红筹架构中,指的是设立WFOE(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可能会要求在境内实体公司完成引入外商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完成37号文登记,以此确保合规性和资金的合法流动。
37号文登记流程:
第一步:设立境内权益公司
一般来说,境内自然人需要先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为后续37号文登记奠定了基础。37号文登记需要在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
第二步:设立海外公司
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公司,继而在开曼群岛(Cayman)设立实体,Zui后在香港(HK)设立公司。这一系列海外公司设立过程旨在搭建符合跨境投资需求的离岸架构。
第三步:办理37号文登记
37号文的登记需要在银行完成。登记材料提交相应银行并根据银行反馈对材料进行修改,待审批通过后,银行会下发《业务登记凭证》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第四步:设立WOFE,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
WOFE设立后,用来协议控制国内运营实体,VIE架构亦初步搭建完成,随后即可完成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如涉及员工股权激励相关37号文登记,可能会需要提供已搭建VIE架构相关证明材料)
37号文登记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ODI境外投资备案
ODI(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参与投资,并拥有或获得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等权益。
ODI境外投资备案,实质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用自己的资金或资产到境外新设或者并购境外公司前,需要在境内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所履行的合规备案手续。
ODI备案适用主体:
1.境外上市企业(红筹/VIE架构搭建)
2.境外直接投资、并购及扩张需求的企业
3.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要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
4.在“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设立工厂的企业
5.跨境电商卖家
ODI备案流程
ODI备案涉及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由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核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两个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可以启动、分别报送。Zui后,由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ODI申请材料
1. 境外投资备案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7.并购类对外投资需要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 投资主体自有资产证明
10. 股东、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场景参考
下面我们列举几种需要备案情况供大家参考,可以对标自身情况来做安排。
1.境外上市;
我国境内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时,通常会借助VIE或者红筹架搭建来实现境外上市。而在VIE和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中,ODI备案和37号文也是合规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做ODI或者37号文的相关备案,后期也是无法实现境外上市的。
2.返程投资;
返程投资,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实际上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这时我们需要穿透到境外公司的Zui终持有人,如果Zui终持有人是我国境内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必须做了ODI备案才能进行返程投资;如果穿透到Zui终持有人是我国境内自然人,则必须有37号文的登记。
3.海外直接投资新设或并购海外企业;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越来越多制造企业将工厂迁址到东南亚及中东地区,无论是开办工厂还是并购当地企业,前期都需要到商务部、发改委进行相关合规备案。因涉及将境内资金打到境外帐户,还需要到相关银行进行外汇登记,以便资金顺利出境。
资讯:一年多来,上技国际一方面搭建科技类跨境收并购审核功能性平台,该平台还将探索承接新片区科技类ODI部分审核权限,由上技国际及其合作的跨境技术服务机构辅助、识别、认定科技类公司及其ODI项目的类别和价值,争取开通科技类ODI“白名单”快速审批通道(每年限额50亿元科技类ODI人民币外汇快速审批额度)。
屈林表示,该平台可以为企业解决科技类并购项目评估、确价难,ODI资金“走出去”难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