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办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H)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企业备案与信息准确性:
企业需先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若在 2019 年 10 月 15日后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会自动同步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此前未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的,要通过相关平台向海关备案,并上传营业执照、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公章、企业中英文印章等扫描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产品预审(生产型企业)时,要对提交的预审信息真实性负责,提供生产商、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信息,以及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国产证明文件等资料。若货物的HS 编码前 8 位与报关单申报不一致,可能影响证书的有效性和货物的关税优惠待遇。
证书内容填写规范:
各项内容需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如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若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运输方式及路线、货物信息(包括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协调制度》编码、数量、唛头或包装号等),并按照规定标明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等。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并注明 “第 x页,共 x 页”。
证书日期相关:
开船前就要办理产地证,台湾不接受后发证书。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 90天内可申请后发(含更改、重发)原产地证书,后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补发(含更改、重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后发(含更改、重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注意证书签发日期规定,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其他细节要求:
申报时上传的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彩色扫描件,且证书内容清晰,格式符合文件规定,注意请上传 “original” 件,不应上传“copy” 件或 “triplicate” 件。
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目和出口商栏目的签字和盖章要齐全、清晰。
原产地证书出口商与发票、合同应一致,若不一致,需提供原厂商发票等证明材料。
证书上的船名、航次应与报关单申报一致,若因船公司原因造成不符,应随附上传情况说明。
企业在单一窗口录入的 “产地标” 项目与原产地证书的 “origin criterion” 或 “originconferring criterion” 应一致。
原产地证书发票号栏录入的发票号及日期应与报关单随附的发票号码及日期一致,如涉及三方贸易等情况导致不符的,需上传证明贸易关系的相关商业单证及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