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子公司将税后净利润向香港母公司分红,前提是内地子公司已经在内地交了企业所得税,将就分红部分纳税(通常所称的预提税)。
目前,内地企业非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若是小微企业,则企业所得税适用优惠政策,内地子公司税前利润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香港母公司取得来自内地的分红,需要在内地交所得税。由内地子公司代缴,内地子公司把扣除代缴的所得税后的分红款汇到香港,内地银行通常需要查看完税证明。
一方面,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由于内地和香港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收取内地子公司的分红,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
(1)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限于公司),即属于“香港居民企业”;(2)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3)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中国居民企业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占25%以上,且在取得股息签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5%的优惠税率。
其中的“香港居民企业”,需要香港公司提供由香港税务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明书》(“CoR”)。而申请这份证明书,香港公司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1) 香港公司在香港有实际办公场所和雇员;
(2) 公司的董事、高层管理人员、雇员在香港有固定住所;
(3) 香港公司在香港有实质的业务经营和收入。
获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只是申请税收协定优惠的第yi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还需要评估诸多因素,比如申请人是否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6.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以上复杂的政策要求,主要是为了规避香港空壳公司钻税收优惠的空子。
我们建议在香港地区投资经营的企业,如果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应当综合考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签发条件、受益所有人条件和主要目的测试要求,审慎考量企业在香港地区的经济实质情况,在合规履行纳税义务的用好税收协定(安排)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