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文”)的规定,涉及到敏感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
(1)投资目的地敏感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2)行业敏感
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其他需要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
除核准类以外的,均属于备案类,其中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改委备案,3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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