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于 1976 年首次颁布,是美国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律,赋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权力要求报告、记录和测试要求,以及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相关的限制。为了扩大其影响,2016 年 6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弗兰克·R·劳滕伯格 21 世纪化学品安全法案》(劳滕伯格法案),通过加强 EPA管理商业中现有和新化学物质的权力来修订 TSCA。
根据现行的TSCA,化学物质被分为现有物质和新物质,进行相应的清单编制。利用这个化学品库,公众现在可以快速确定某种化学品是否在清单中,如果在,该物质是否被视为美国商业中的现有化学物质。任何不在清单中的化学品都被视为新化学物质,只有在EPA 完成风险评估审查后才会成为现有物质。随着新化学品的加入,TSCA 清单不断增加,目前清单中约有 86,000种化学品。劳滕伯格法案还显著改变了 EPA 评估现有化学品和新化学品的方式,并在流程中增加了许多审批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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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有化学物质相关的义务
对于美国TSCA清单中列出的现有化学物质,制造商/进口商需要检查其产品是否有任何进口认证要求(Certification)、化学品数据报告规则(CDR)以及该化学物质是否符合活性-非活性规则。
进口认证要求(认证) | 进口化学物质、混合物或含有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必须符合《有毒物质控制法》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进口商必须证明进口的化学物质符合美国TSCA(肯定认证)或不受美国 TSCA 约束(否定认证)。某些化学品无需认证。 |
重大新用途规则 (SNUR) | 如果 EPA确定某种化学物质的拟议用途属于重大新用途,则制造商/进口商需要在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该化学物质用于该用途之前至少 90 天向 EPA提交重大新用途通知 (SNUN)。 |
化学品数据报告规则 (CDR) | 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必须报告其是否达到某些生产量阈值,通常为任何单个工厂生产 25,000磅或更多化学物质。对于受美国 TSCA 某些行动约束的化学物质,现在适用较低的报告阈值(2,500 磅)。Zui新的报告期为2024.6.1 至 202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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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化学物质相关的义务
对于未列入美国 TSCA 清单的新化学物质,在为非豁免商业目的制造(包括进口)该物质前必须至少 90天向 EPA 提交预制造通知 (P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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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CA 进口认证要求
进口化学物质、混合物或含有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必须符合《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才能进入美国。进口商还必须证明进口化学品符合TSCA(正面认证),或者如果没有明确标识为TSCA 排除的化学品,则不受 TSCA 约束(负面认证)。
这些要求在《 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第 13节(15 USC. 2612) 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与 EPA协商制定的实施条例( 19 CFR 12.118 至12.127 )中进行了描述。EPA还制定了一份关于化学品进口的配套政策声明,见 40 CFR 707.20(PDF) (3 页,18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