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1. 主体资格要求:
-境内投资主体应为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通常,成立时间好满一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但对于部分特殊情况或具有合理理由的新成立企业,也可能有机会获得备案,但审批会更为严格。
2. 财务状况要求:
- 企业应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 净资产回报率一般建议高于 5%,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以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来支持境外投资项目。
3. 投资项目要求:
-行业限制:境内公司的业务不能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业清单。例如,房地产、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金融类(部分特殊金融业务除外)等行业的境外投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投资目的合理性:投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和合理的经济可行性,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战略价值。例如,投资项目应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或具有协同效应,有助于企业拓展市场、获取资源、提升技术水平等。
4. 资金来源要求:
-股东的背景和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和真实。资金来源可以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但需要提供相关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银行对账单、贷款意向协议等。不得使用非法资金或来源不明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
5. 文件材料要求:
- 基本材料: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需加盖印章)、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等。
-项目相关材料: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的章程(或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如果是并购类对外投资,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 其他要求:
- 境外投资需符合我国及投资目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投资目的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行业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等。
- 企业应在投资目的国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 30日内,持相关报到登记表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持报到登记表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