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登记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ODI涉及的三大审批部门
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后,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经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证》。
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具体如下:
1.核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