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ECE/TRANS/WP.29/78/Rev.3 的L、M、N 和 O 类定义的少于 4 个轮子的机动车辆(但也包括 2 轮、3轮车辆)、汽车、卡车、长途汽车等,以及打算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组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均需遵守有关电磁兼容性的程序。
ECE R 10 取代了引入“e”标志的指令 2004/104/EC。该法规引入了适用于欧洲市场及其他市场的“E”型式认证(涉及 50多个国家/地区,包括欧洲以外的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联邦等)。
E 标志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ECE R10 根据车辆、其 ESA(电气/电子子组件)是否作为组件或STU(单独的技术单元)以及它们是否具有抗扰度相关功能,设定了发射和/或抗扰度方面的电磁兼容性要求REESS(可充电电能存储系统)。
车辆的型式认可
此程序涉及 L、M、N 和 O 类的所有车辆。
请注意,对于电动汽车,必须申请REESS 和用于为此SRSEE 充电的连接电路的批准。
ESA 的型式认可
并非所有 ESA 都带有 E 标志。
对于 ESA,测试应在 ISO 17025 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
对于不安全的产品,测试在第 6.5、6.6、6.7 和 6.9 段中定义。如果测试合格,接管批准程序的公司应为其产品起草符合性声明。
对于安全产品,第 6.8 段中的免疫力测试是对上述测试的补充。测试报告完成了技术和管理文件,该文件将发送给将提供批准的国家授权的技术服务。
标记由字母 E 周围的圆圈组成,后跟批准国家/地区的区分编号(例如爱尔兰为 E24)。
电网上 REESS充电模式配置的额外要求
对于 REESS 产品,应适用第 7.10至 7.19 段中的测试。测试报告完成了技术和管理文件,该文件将发送给将提供批准的国家授权的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