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群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1.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主要包括3类人士:
①中国企业创始人
②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③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2. 特定境外个人、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
①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公民又称境内个人
②特定境外个人——即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③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一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
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居留权利。
如果只有中国护照,需要办理 37号文登记。如果有中国护照及其他国家护照,由于中国不支持双重护照中国护照无效,不需要办理 37 号文。
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
在回答“为什么要办理ODI备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哪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境内机构出示ODI备案文件,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
1、境内机构对外投资时,有汇款到境外的需求,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ODI备案文件,银行才会同意进行汇款操作;
2、境内机构的国外子公司在开立当地的银行账户时,当地银行可能会需要内地母公司打一笔款项到这个账户作为激活款,那么,境内母公司要提供ODI备案证书,银行才会同意汇款到境外;
3、如果境内机构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有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的需求,在国内新设外资企业开立外汇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
4、境内机构投融资需求较大,需要合并财报时,需要做境外投资备案,才能合理地将境外子公司业务并表。
由此可以看出,境内机构在对外投资、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出现资金跨境流动的情况时,均需要出示ODI备案文件,而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前述“投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