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海外信托Zui基本的功能就是资产保护,这也是大多数客户决策的出发点。而亚洲使用的信托法主要有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等。
信托
信托可实现法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如果以后发生公司破产、负债等意外时,能保证受托资产安全。
还有几种财产分配安排的情况可能会用到信托的操作方式:
一、把资产分配给子女、配偶等;
二、为了公司股权的稳定;
三、为了税务规划;
四、部分内地客户考虑到未来内地可能征收遗产税,提早开始做信托安排。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些客户年纪大了,资产需要分配给下一代,除了婚生子女外,还有非婚生子女;或因一些特殊原因,客户不愿让其配偶享受资产,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设立海外信托的需求。
BVI更灵活
三大信托法都基于英国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灵活性更强一些。
具体来说,委托人把资产(比如现金、股票等)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后,BVI信托法可允许委托人担任BVI控股公司董事,这样委托人在资产操盘、管理上更灵活。
中国客户比其他海外客户更偏好BVI信托构架,因为他们更喜欢自己能控制,BVI灵活性更高。
新加坡更安全
要考虑公司交接问题,比如做高管激励计划,更适合使用新加坡信托。新加坡信托法中,公司方设立信托计划后,可分配给高管10%内的股权,使高管享受收益,股权属于信托公司。
高管业务做得好,就能享受收益;做得不好或离职,也拿不走股权。这种情况下使用BVI信托就不合适了,因为BVI信托的董事可以是委托人本人,委托人能根据自己的想法调整。
而新加坡信托的董事是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书里的条款进行调整,相当于独立第三方,更适合做股权激励计划。信托的灵活性越高,相对安全性会稍差,从资产安全性角度考虑,新加坡信托更具优势。
香港更严谨
香港信托法和新加坡信托法都不允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而必须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担任控股公司董事,相对于来说更严谨。
内地人用香港信托的并不多。一般香港人会在本地做香港信托,单纯作为资产安排、财富管理、税务规划的手段,没必要用BVI信托或新加坡信托。比如梅艳芳当时就是做的香港信托。
中国内地客户一般都会选择上述三种信托。但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客户资产在法国等欧洲地区时,会选择根西岛和泽西岛信托。
以上三种信托在税收上没有明显区别。如像
BVI信托公司,没有任何税收。BVI公司的股权转让很简单,它是保密的,公司每年只需一次年审,交约1000美金的年费给注册代理人,政府会收取一部分;公司本身不需要审计,不需要披露财务报表。
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公司并不属于“纯离岸公司”,香港相关政策规定,若收入发生于境外,这部分收入免税;但香港公司的资产转让、持有,需缴纳0.2%的印花税和审计申报,不像BVI公司那么简单。
除了税费,新加坡公司的持有成本非常高,要求必须要有一个新加坡人当董事,这涉及人力费用。理论上,即便是香港、新加坡的信托也不一定使用这两地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因为当地公司不保密,使用BVI公司保密性更好。
从税务规划角度考虑,资产放在何地,就需要按照当地法律来交税。一般情况下,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资产相比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资产将减免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交易结算费、印花税等。前者在做投资、分配收益时会体现出节-税的功能。
还有关于粤港澳两地车-牌、境外投资、知识产权实缴、香港开户、海外公司注册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冯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