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范围和目的
该法规适用于服装及服用纺织品,旨在减少因服装纺织品易燃性引起的伤害和生命损失。
不适用于:
帽子:当单独穿戴时,没有覆盖到脸部、颈部、肩部的帽子;
手套:长度不大于14英寸,且不是与服装组成一个整体的手套;
鞋类:不是部分或全部由袜类组成,且不是与服装组成一个整体的鞋类:
夹层:用于服装外壳和内衬之间的夹层。
豁免:
1、克重不低于2.6oz/yd2(88.2g/m2)的非起绒织物
2、对于起绒或非起绒织物,不管克重大小,完全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聚酯纤维和羊毛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组成的织物。
02
产品的分级和评判要求

美国出口的服装制造商应该确保其产品通过16 CFR Part1610服用纺织品燃烧测试,减少因服装引起的火灾风险,也减少因燃烧不合格而造成的召回损失。